当事人单位以境内发货人身份于2022年7月11日以一般贸易EXW方式向哈综保区关申报出口铸铁管件1552千 克,申报运费73040元人民币,总价87383.04元人民币,出口货物完税价格160423元人民币。经核实,根据当事人单位与境外买方的合同显示铸铁管件货价为17383.04元人民币;当事人单位实际支付运输铸铁管件国际空运费72616元人民币。当事人单位应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FR,运费72616元人民币,总价87383.04元人民币,出口货物完税价格14767.04元人民币。
2022年7月12日,当事人以境内发货人身份向哈综保区关申报出口该批货物(商品名称:铸铁管件数量:1552千克,申报运费73040元人民币,总价87383.04元人民币)。当事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向海关申报,因当事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格。经核实,出口铸铁管件(商品编号:7307110000)不涉及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性的出口管制,不涉及出口退税。
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报关单证材料、合同、运费发票及银行付款付汇凭证、记账凭证、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