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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真空泵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泉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06 19:42: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6次

      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泉城海关申报进口真空泵16台,价值316300美元申报税号8414100060,进口关税税率1.3%;2020年10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泉城海关申报进口分子泵13台,价值336360美元申报税号8414100060,进口关税税率1.3%;2020年12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泉城海关申报进口真空泵33台,价值312000美元申报税号8414100060,进口关税税率1.3%。根据《指查追补税货物、物品归类认定委托书》(2021)07号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8414100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8%。当事人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情事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所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本案案值768.04万元人民币漏缴税款27.06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稽查迫补税货物、物品归类认定委托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以及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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