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潍坊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包含墨水*宝蓝2000千克、墨水*红棕1000千克、墨水*柠檬黄300千克、墨水*绿色500千克、非金属矿物制品*陶瓷墨水9000千克等5项货物共计15.5吨,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215909000,申报价格共计10.18万美元。经潍坊海关归类认定该票报关单项下申报1-5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207.1000项下。当事人对上述归类认定无异议。
经查,税则号列为3215909000项下商品对应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归类认定的税则号列3207.1000项下商品对应出口退税率为0%。另经查,2021年8月3日,当事人就该票出口货物向国税部门申请出口退税。2021年8月9日,国税部门核定退税人民币76101.77元。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当事人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涉及多退税款人民币7610177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潍关归字(2021)005号);企业放弃相关权利声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及申请出口退税流程、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伯陶墨水销售合同及增值税发票;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工商注册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