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日,武昌海关对当事人经营的公用型保税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海关物流账册项下商品序号为14的微型电脑主机系统库存记录为-9601台,但实际库存为0;商品序号为99的微型电脑主机系统库存记录为48492台,但实际库存为0。至2022年9月2日,上述物流账册项下商品序号为14的微型电脑主机系统库存记录为-9601台,商品序号为99的微型电脑主机系统库存记录为17122台,实际库存均为0。
经查,该物流账册项下商品序号为14、99、100、101、818等商品均为同类商品,当事人在报关出库中出现了相互串用商品序号的情况。7月1日至8月2日期间,当事人共计申报入库核注清单46份合计微型电脑主机系统31370台,检查当日已出库,但尚未完成出库集报操作,该批货物已于8月11日至17日期间完成相关报关操作,合计缴纳税款1002.75万人民币。
经进一步调查,其差额产生原因如下:
(一)入库数量申报错误,当事人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期间存在入库数量多报情形,涉及进口核注清单20票,涉及微型电脑主机系统14355台,上述多报保税货物均未实际入库,但当事人未及时删单,导致账册数量多于实际入库14355台;
(二)核注清单申报错误,当事人于2022年1月18日申报一票进口核注清单,申报微型电脑主机系统数量800台,实际入库882台,当事人未及时发现该错误,导致账册数量少于实际入库82台;(三)核注清单未正常核扣,当事人于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申报的进口核注清单未正常核扣,涉及核注清单11票,涉及微型电脑主机系统6752台,上述保税货物入库后账册数量未增加,但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处置,导致账册数量少于实际入库6752台。
综上,账册数量与实际数量的真实差额为7521台。当事人实际库存与账册库存数量不符原因在于进口核注清单数量申报不实,实际已入库保税货物并无短少、灭失等相关情况,但该行为仍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涉案货物价值约361.99万美元。
以上事实有物流账册记录、保税仓库检查记录、核注清单、收发货明细、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经营的公用型保税仓库发生库存与账册库存数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且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3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