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向武汉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含无品牌GD0120非医用一次性使用隔离衣10000件,休息用金属床188件)。2022年8月15日,经新港海关核查发现,当事人该批货物币制申报错误,申报货物总金额为102860美元,实际货物总金额应为102860元人民币。经核实,造成币制申报错误的原因系当事人工作疏忽大意所致。当事人出口货物币制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经查,2022年1月4日,当事人曾因进口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被武汉新港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在缉私部门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资料,认错认罚。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相关情况说明、海关核查工作记录、武关新港违字【2022】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