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当事人向德州海关申报出口地毯1批,数量133400平方米,货值606232.20美元。当事人将币制申报错误,其实际货值为606232.20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关单、出口货物商业发票、收款水单、出口货物国内采购发票、其它移交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