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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检测仪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渝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19:02: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6次

    2022年3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渝州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申报货物品名均为汽车用的检测仪,申报总价分别为253428.13美元、359101.76美元。4月28日,当事人主动向渝州海关报明,上述报关单申报币制填报错误,正确币制应为人民币,正确的申报总价分别为人民币253428.13元、359101.76元,并提交未退税证明及销售合同、发票、情况说明等,相关情况查证属实,主动报明情节予以认定。6月9日,当事人主动缴纳担保金7万元。

    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导致多退税款425719.9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申报不实情节。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未退税证明、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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