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向渝州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共6项商品,第1-5项商品申报货物品名为微耕机,第6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微耕机配件,申报币值均为美元,申报总价为409056美元。4月2日,当事人向渝州海关主动报明,该票报关单申报币制填报错误,正确的币制应为人民币,正确的总价为人民币409056元,并提交未退税证明及销售合同、情况说明等,相关情况查证属实,主动报明情节予以认定。5月26日,当事人主动缴纳担保金3万元。
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申报不实情节。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未退税证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