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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一氧化碳模块品名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两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20:14: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3次

    2019年4月4日至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从美国进口“一氧化碳模块”,向重庆海关、上海海关、广州海关申报进口,申报税则号为“8542399000”,申报品名为“集成电路”。其中290432037、290432059、290432048、80.6001.81四种型号的商品含有指示灯,涉及报关单36票。

    2022年7月29日,我关关税部门对当事人进口的290432037、290432059、290432048、80.6001.81四种型号商品作出归类确认,认定该四种型号商品符合税则税目85.31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视觉信号报警装置归入税则号列8531.1000。

    当事人进口的290432037、290432059、290432048、80.6001.81四种型号商品存在税号申报不实情形,经我关关税部门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2028.398112万元,当事人已缴关税0万元,已缴增值税263.691764万元,漏缴关税398.390182万元,漏缴增值税51.790716万元,涉及关税滞纳金66.333621万元、增值税滞纳金8.623371万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缴税单、归类确认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电子邮件远程勘验记录、电子邮件打印件、检验报告、委托报关资料、商品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4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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