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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LED灯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渝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20:56: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5次

    2021年10月15日,当事人向渝州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LED灯,申报总价为380629.76美元。11月5日 ,当事人向渝州海关提交情况说明,称上述货物币制申报不实(人民币申报为美元),货物总 价应为人民币380629.76元。当事人在海关发现之前,主动向海关报明,主动缴纳担保金5万元,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申报不实情节,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269636.6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资料、当事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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