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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钢丝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瑞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0 13:25: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8次

    2020年11月2日,瑞丽海关稽查科对当事人2017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申报出口钢丝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稽查。经稽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向钢丝生产厂家、经销商核实产品工艺流程、详细技术参数的情况下,仅依据与代理报关公司协商将本应归类到7217100000税号下的钢丝以7217309000税号向瑞丽海关申报出口,导致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及2021年10月25日,德宏州税务局函复当事人在瑞丽口岸出口钢丝的退税情况,经统计,自2018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以商品编号7217309000向瑞丽海关申报出口钢丝共计44票,货物价值人民币664.345万元,因出口申报不实影响退税金额人民币84.70904万元,已完成退税。

    在向瑞丽海关申报出口钢丝前未向当事人索要产品工艺流程资料、未向海关业务部门或具有行业相关知识的个人或部门进行归类咨询。经统计,自2018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以商品编号7217309000向瑞丽海关申报出口钢丝共计18票,货物价值人民币262.331万元,因出口申报不实影响退税金额人民币33.56076万元。

     在向瑞丽海关申报出口钢丝前未核实货物实际情况、未向当事人索要产品工艺流程资料、未向海关业务部门或具有行业相关知识的个人或部门进行归类咨询,便沿用申报同类钢丝商品编号向瑞丽海关进行申报。经统计,自2018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以商品编号7217309000向瑞丽海关申报出口钢丝共计26票,货物价值人民币402.014万元,因出口申报不实影响退税金额人民币51.14828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9.3万元;根据依照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3.4万元;处罚款人民币25.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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