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瑞丽海关稽查科对当事人自2017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申报出口钢丝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稽查。经稽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向钢丝生产厂家、经销商核实产品工艺流程、详细技术参数的情况下,仅依据与代理报关公司协商将本应归类到7217100000税号下的钢丝以7217309000税号向瑞丽海关申报出口,导致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及2021年10月25日,德宏州税务局函复当事人在瑞丽口岸出口钢丝的退税情况,经统计,自2018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以商品编号7217309000向瑞丽海关申报出口钢丝共计44票,货物价值人民币664.345万元,因出口申报不实影响退税金额人民币84.70904万元,已完成退税。
在向瑞丽海关申报出口钢丝前未向当事人索要产品工艺流程资料、未向海关业务部门或具有行业相关知识的个人或部门进行归类咨询。经统计,自2018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以商品编号7217309000向瑞丽海关申报出口钢丝共计18票,货物价值人民币262.331万元,因出口申报不实影响退税金额人民币33.56076万元。
在向瑞丽海关申报出口钢丝前未核实货物实际情况、未向当事人索要产品工艺流程资料、未向海关业务部门或具有行业相关知识的个人或部门进行归类咨询,便沿用申报同类钢丝商品编号向瑞丽海关进行申报。经统计,自2018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以商品编号7217309000向瑞丽海关申报出口钢丝共计26票,货物价值人民币402.014万元,因出口申报不实影响退税金额人民币51.14828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9.3万元;根据依照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3.4万元;处罚款人民币25.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