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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乙醇钠未向海关申请危险化学品出口检验淄博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2 20:56: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8次

      2018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当事人出口货物为乙醇钠重量400千克货值25585.47元。描博海关稽查科词取了3票报关单并调取了当事人公司的营业执照、海关注朋登记证、报关单、合同、发票等报关材料、检测报告、分析报告单等报检资料要求当事人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

      经调查当事人公司2票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2019年10月21日申报出口),(2020年1月6日中报出口),出口货物中报品名均为乙醇钠均未向海关申请危险化学品出口检验。

      乙醇钠CAS号为141-52-6,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70项所列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校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校验(以下称法定检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质量监督检技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第一条规定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综上当事人公司出口货物乙醇钠属于危险化学品出口时频由湖关实施检验。

      以上行为有1、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2、企业情况说明3、报关单及随附资料4、企业资质证书5、货物价值、税款送核表6、货物、物品税款稽核证明书证。

      当事人出口危险化学品未向海关进行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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