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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冰醋酸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向海关报检栎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30 21:15: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9次

      当事人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8月2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税则号列为2915211900的冰醋酸申报数量454000千克申报总价429293美元FOB。经鉴定冰醋酸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为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经核该批冰醋酸价值人民币2764389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商品危险特性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危险化学品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8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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