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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纸筒花其包装物属于危险品未经海关检验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30 21:30: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5次

      2023年5月11日梅山海关在对当事人开展稽查中发现2020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纸筒花型号为52735),经鉴定该型号纸筒花为危险货物上述货物由当事人申报出口并进入仓库进行保税仓储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申请应由当事人完成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另查明报关单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相关规定被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报关单申报该型号纸筒花货值共计19318.6元。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检测鉴定报告、调查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3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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