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等24批,其中申报品名为滑车用钢铁尼龙合制滑轮组、滑车用钢铁铝合制滑轮组、滑车用钢铁尼龙合制滑轮组、滑车用钢铁塑料合制滑轮组、滑车用铝合金钢铁合制滑轮组的5类货物共24项,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311000(关税税率3%),申报总价合计C&F82197.23欧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均为8483500090(关税税率8%),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32692.44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订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