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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橡胶囊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0 13:42: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2次

      当事人于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9月1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橡胶囊共1120件申报税则号列均为4016999090(关税税率10%,增值税率13%)。经青岛大港海关归类认定当事人进口的橡胶囊应归入税则号列4016950090(关税税率18%,增值税率13%),与申报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查问笔录、海关进口报关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公司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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