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6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连接件17票,申报税则号列为73251010和73251090(出口退税率均为13%)。经查,实际税则号列为73071100(出口退税率为0)、73269019(出口退税率为13%),与申报不符。其中,实际税则号列为73071100对应的出口货物申报价格为239447.87美元(折合人民币1545497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据;(2)归类认定书;(3)查问笔录;(4)情况说明;(5)当事人主体资格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出口税则号列73071100对应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出口税则号列73269019对应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