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3 月 11 日,当事人持载货清单及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花岗岩共 14950 千克,总价 149500 美元,由港车运载从皇岗口岸出 境。经查,当事人申报时误报币种,该批花岗岩的实际价格为港币 149500 元。当事人以上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科处罚款人民币 2.8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07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