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7 月 3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男装裤∣棉制 18312 条(8242 千克),商品编 号为 6203429090;2.女装裙∣梭织∣棉制 5606 件 (2526 千克),商品编号为 6204420000。
2023 年 7 月 5 日,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1.男装裤∣涤纶制12108 条(5400 千克),税则号列应为 62034390;2.女 装裙∣针织∣涤纶制 1440 件(260 千克),税则号列应为 610443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 科处罚款人民币 7.49 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