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7 月 25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 申报出口:1.木台|家用|木制|120X60X70CM|450 件, 商品编号为 9403609990;2.木柜|木制|150X40X180 CM|154 件,商品编号为 9403609990。2023 年 7 月 26 日,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 人实际出口:1.木台|办公用|木+五金/木+五金+玻 璃+PU 面|800X400X760MM-2200X1000X760MM|410 件,税则号列应为 94033000;2.木柜|木+PU 面+ 五金|800X400X2000MM2000X400X1200MM|142 件,税则号列为 94036099。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 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科处罚款人民币 0.43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