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6 月 26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 口:女上衣∣棉+化纤 14970 件(5054 千克),商品编号为6104320000。 2023 年 6 月 28 日,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女士套头上衣∣化纤制 11030 件(3754 千 克),税则号列应为 611030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科处罚款人民币 6.73 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