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4 月 25 日,当事人进境载货清单,以区内物流货 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体机等货物一批。 经查验,该报关单共 1 项申报无品牌“一体机” (CPU、8G 内存、128GB 硬盘)共 400 台,实际 为 Lenovo 牌一体机(i3 CPU、8G 内存、256G 硬 盘)200 台,Lenovo 牌一体机(i5 CPU、8G 内存、 512G 硬盘)130 台,Lenovo 牌一体机(i5 CPU、 16G 内存、512GB 硬盘)70 台。
经计核,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 204512.52 元。上述行为已违反 海关监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 3 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渠道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