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7 月 12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 针织连衣裙 20600 件。7 月 13 日,经查验:所查货物实际为 18780 件,多报少出连衣裙 1820 件。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 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处罚款人民币:1.15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