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8月15日至9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榕城海关、马尾海关申报进口6票冻鱼,启运国马来西亚,商品名称冻墨鱼,商品编码0307431000,总价53289.6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37778;启运国马来西亚,商品名称冻墨鱼,商品编码0307431000,总价61560美元,原产地证书编 号KL-2022-E-13-36978;3,启运国马来西亚,商品名称冻带鱼,商品编码0303891000,总价59465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20479;4、启运国马来西亚,商品名称冻鲳鱼,商品编码0303899090,总价124925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07342;5、启运国马来西亚,商品名称冻带鱼,商品编码0303891000,总价52155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20466;6、启运国马来西亚,商品名称冻带鱼,商品编码0303891000,总价59385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20478。经查,上述6份原产地证书系虚假证书。
经计核,上述6票货物共漏缴税款232896.88元人民币 (其中关税213658.65元、增值税19238.23元)及滞纳金 26830.86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核查函、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提交虚假原产地证书,影响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