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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冻鱼提交虚假原产地证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5 19:37: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8月15日至9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榕城海关、马尾海关申报进口6票冻鱼启运国马来西亚商品名称冻墨鱼商品编码0307431000总价53289.6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37778启运国马来西亚商品名称冻墨鱼商品编码0307431000总价61560美元原产地证书编 KL-2022-E-13-369783启运国马来西亚商品名称冻带鱼商品编码0303891000总价59465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204794、启运国马来西亚商品名称冻鲳鱼商品编码0303899090总价124925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073425、启运国马来西亚商品名称冻带鱼商品编码0303891000总价52155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204666、启运国马来西亚商品名称冻带鱼商品编码0303891000总价59385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KL-2022-E-13-20478。经查上述6份原产地证书系虚假证书。

      经计核上述6票货物共漏缴税款232896.88元人民币 其中关税213658.65元、增值税19238.23元及滞纳金 26830.86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核查函、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提交虚假原产地证书影响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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