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2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金属硅粉,申报数量为45.409吨,申报总价为70383.95美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货物为固体废物。
5月22日,当事人主动报明2022年10月9日进口12.812吨金属硅粉,经福建创投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批12.812吨金属硅粉为固体废物。该批金属硅粉系当事人以同样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进口,实际进口申报数量为12.812吨,申报总价为21485.72美元。2023年6月8日、7月21日,当事人分别将上述两票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清单、合同、发票、查验记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创投司法鉴定所[2023]创鉴字第3号、第6号)、出口硅材料明细表及随附单证、进口金属硅粉明细表及随附单证、公司报告、查问笔录、退运材料及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将报关单项下进口的货物退运出境,且在海关发现前主动向海关报明并及时将报关单项下进口的货物退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