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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头盔盔壳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成都双流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7 12:40: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3次

    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在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两票货物到印度,商品名称均为“安全头盔盔壳”,数量均为2928个,成交方式均为C&F,申报总价均为人民币1220156.16元(分别含运费102000元、101000元)。2023年4月7日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查验并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鉴定,经鉴定上述两票货物均属于军品,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你单位无法提供《军品出口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相关人员信息,企业情况说明,企业自我声明,查问笔录,采样凭证等证据为证。

    由此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2.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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