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当事人向海关以C类快件方式申报出口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稀土氯化物等货物41票,上述涉案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理,不能通过C类快件途径出口,企业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6632.83元,应缴纳税款为人民币0元,货值为人民币56632.83元。(蓉锦双流计核字2023年第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罚款人民币0.4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