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4日 至5月11日期间,当事人向天府新区海关申报进口的多票报关单,存在多项商品信息与申报不符,涉嫌申报不实。
一、当事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报关单项下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经计核,涉案商品漏缴税款人民币3611.35元,当事企业涉嫌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二、当事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报关单项下共296项黄金制品,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关于调整<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公告》的规定,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当事企业上述8票报关单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三、当事企业以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6票报关单项下的21项商品为天然钻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当事企业涉嫌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涉嫌违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11.2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