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 21日,当事人向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申报出口铁锑合金,申报税则号为7202999900。根据成都双流机场海关出具的《进出口商品归类问题确认书》,该商品品名为金属锑,应归入税则号81101010。根据成都双流机场海关出具的《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完税价格136680.13元人民币,漏缴税款6834.01元人民币。该公司品名、税则号申报不实,违反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案值共计143514.14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追缴等值货款143514.14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9651.85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