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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扫描头单元品名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锦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7 18:36: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2次

      当事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5票。上述报关单其中申报名称为扫描头单元的商品当事人申报税则号列为9031499090经海关归类正确税则号列应为9018909991。

      当事人2020年8月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1票其中申报品名为扫描头单元全新、上壳全新、下壳全新、通风孔装饰片全新),当事人以散件单独申报申报税则号列为9031499090、9031900090经海关归类上述商品可构成成套应以扫描棒申报应归入税则号列9018909991。

      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3733209.06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893946.89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8629.85元机场海关计核字2023年第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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