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5票。上述报关单,其中申报名称为扫描头单元的商品,当事人申报税则号列为9031499090,经海关归类,正确税则号列应为9018909991。
当事人2020年8月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1票,其中申报品名为扫描头单元(全新)、上壳(全新)、下壳(全新)、通风孔装饰片(全新),当事人以散件单独申报,申报税则号列为9031499090、9031900090,经海关归类,上述商品可构成成套,应以扫描棒申报,应归入税则号列9018909991。
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3733209.06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893946.89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8629.85元(机场海关计核字2023年第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