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1月23日,当事人向首都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两票货物,品名均为:“背心”,数量均为:832件,交易方式均为C&F,申报总价均为1322880元(含运费均为349440元),即2票货物申报总价合计人民币2645760元(含运费人民币698880元)准备,准备经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出口至俄罗斯。2023年02月21日,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查验中发现上述两票出口货物疑似军品并送交鉴定。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鉴定,所涉货物均为军品,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你单位无法提供《军品出口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信息,企业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由此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9.5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