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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路由器等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9 17:29: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1次

    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向东兴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路由器等货物,该票货物已于当日完成通关。同年5月18日,当事人主动向东兴海关综合业务科报明该票报关单存在申报不实情形,即报关单申报币值“美元”,实际币值应为“人民币”。根据申报当月美元兑换汇率,该票报关单的申报货值与实际货值差额1173942.66元人民币。经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核实,当事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出口退税资质。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东兴海关核定,该票报关单所有商品出口退税率均为13%,该币制申报不实行为导致可多退税152612.56元人民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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