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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电子雾化设备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9 17:32: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8次

    2023年5月6日至5月15日,当事人向东兴海关申报出口五批货物,申报货物均为一次性电子雾化设备,均于2023年5月15日完成通关。同年5月30日,当事人主动向东兴海关综合业务科报明5票报关单存在申报不实情形,即5票报关单申报单价和申报单位均有误,申报单价16.8美元,申报单位“套”,实际单价应为2.43美元,实际单位应为“盒”。根据申报当月美元兑换汇率,该票报关单的申报货值与实际货值差额4740789.46元人民币。经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核实,当事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出口退税资质。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东兴海关核定,该5票报关单所有商品出口退税率均为13%,该申报不实行为导致可多退税616302.63元人民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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