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一般出口方式向友谊关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时,因当事人贪图便捷,没有对该票物品进行认真核对,将清单编103条清单内的筹码、玩具、摆件、钥匙扣、民国银元、纪念币、眼球教具、陶瓷香炉等商品统一申报为收藏品,导致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致使申报不实,其中筹码600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属于禁止进出境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1.没收涉案的筹码600枚; 2.给予当事人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