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邕州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供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021年11月24日海关再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缺失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于2021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相关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还于2021年5月10日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9月21日至2021年4月18日期间进口旧复合一体机共124票的相关文件费、燃油附加费等7.56万元费用未向海关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65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