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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旧复合一体机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30 18:45: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5次

    2021年4月29日邕州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供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021年11月24日海关再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缺失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于2021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相关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还于2021年5月10日发现当事人2019年9月21日至2021年4月18日期间进口旧复合一体机共124票的相关文件费、燃油附加费等7.56万元费用未向海关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65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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