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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相思木单板未能提供进口单证及进口业务直接相关的资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30 19:47: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2次

    2022年5月24日,邕州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经稽查发现在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17日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在水口海关报关进口的11票相思木单板和4票松木单板的进口单证、合同以及进口业务直接相关的资料未按海关规定保管。邕州海关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因遗失单证,不能提供上述15票货物进口单证、合同以及进口业务直接相关的资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当事人遗失单证妨碍海关监管,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0.1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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