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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定影器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30 21:01: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2次

    当事人当事人系一家经审批取得在北海综合保税区内从事将境外旧多功能一体机及配件等进境保税维修加工业务并复运出境的企业。2022年 10月28日,当事人以保税维修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境多功能一体机(旧,待维修)、定影器 (旧,待维修)、硒鼓组件(旧,待维修)等共16项商品。货物进境后当事人陆续开展维修业务。2022年11月12日,当事人负责人兼股东电话联系财务将一个已经维修好的定影器当作样品邮寄给综合保税区外的一名客户查看修复程度,之后打算再由客户邮寄回当事人。指示将一个定影器从成品仓库领出放入快递盒中并放至小型客车内,当日因忙于工作未能寄出快递。因当事人劳动力不足,打算将一批旧硒鼓的维修清洗工作转交给综合保税区内另一家企业代工,遂于2022年11月13日晚上电话联系当事人技术员将一批旧硒鼓搬到车内,待与对方企业谈妥代加工一事后便于立即将旧硒鼓运送到对方企业。知晓公司的货物为海关保税监管货物,未办理海关手续不得离开综合保税区的规定 ,为怕麻烦避免重复搬运货物,直接驾车从综合保税区B区行政通道准备出区时被我关监管三科当场查获。经检查清点,该车上装载有16个纸箱及1个快递盒,其中16个纸箱内装有275个旧硒鼓,快递盒内装有1个旧定影器。经过磅上述275个旧硒鼓和1个旧定影器净重为243.45千克 。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上述275个旧硒鼓和1个旧定影器均为固体废物。认同上述鉴别结果,未申请复检。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第一点之规定 上述 旧硒鼓、旧定影器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当事人2023年3月10日收到我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后,能配合调查,积极办理退运,于2023年4月3日将上述旧硒鼓、旧定影器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案件照片,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随附单证资料、出境货物备案清 单及随附单证资料,出具的鉴别报告、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固体废物属性现场鉴别记录表,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查扣料件货物价值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物料库存明细表,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随附资料 ,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及扣留现场笔录,解除扣留通知书,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当事人提供的陈述材料,对当事人查问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情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向海关申报进境的收货人及消费使用单位,将境外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输入境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 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4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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