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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印度碎白米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1 18:1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8次

    当事人于2022年2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印度碎白米,申报品名为印度碎白米,申报商品编号为1006402090,申报规格为“0|3|种类:籼米碎米|加工方法:去壳,抛光,色选|包装规格:50KG/包|无滞期费”,申报数量为260000千克,申报价格88400美元,申报原产国为印度。经钦州港海关查验并取样送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鉴定样品粒长5.6mm、长宽比2.5、大碎米含量64.6%、整精米含量7.5%、小碎米含量27.8%;南宁海关技术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鉴定样品粒长5.6mm、长宽比2.7、大碎米含量67.3%、整精米含量10.2%、小碎米含量22.9%。钦州港海关将化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验申请。根据化验鉴定书,海关认为样品不符合《碎米》(LS/T3246-2017)相关标准,不属于碎米,商品属于精米。根据《大米粒型分类判定》(LS/T6116-2017),商品属于长粒米。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海关认为样品应归入1006.3020项下。

    经海关计核,报关单应缴税款人民币449352.80元,因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337366.31元。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货物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7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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