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进口硫磺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2 20:29: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1次

    当事人对外签订进口采购合同,2021年8月2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硫磺,申报商品名称为硫磺,商品编码为2503000000,数量为100040千克,申报规格型号为0|3|提炼石油副产品|粉状|硫含量97.21%,水份:6.548%|现货价|无需二次结算20210319,申报总价为33000美元,申报原产地法国

    经钦州港海关查验并取样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鉴定结论为该样品属于固体废物2021年11月16日,钦州港海关责令退运该100040千克固体废物。2021年12月24日将该100040千克固体废物全部退运出境

    当事人构成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各处予罚款人民币8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12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