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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进口放行通知书擅自提离未放行鲜龙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凭祥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2 20:34: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7次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一般贸易的实际进口者,因当事人疏忽大意,造成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4万元整予以当事人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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