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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高品质绒面织物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5:32: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8次

    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4月23日,南宁海关隶属邕州海关稽查组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经查,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11月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汽车配件及装饰面料等商品10票,进口口岸为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深圳海关。经核实,存在如下申报不实情事:

    一、2018年2月2日,当事人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高品质绒面织物1票,成交方式为CIF,申报总价:4260.41美元。该票货物因变更运输方式而增加了空运费用共计6737.23美元,该笔费用属于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所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但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

    二、2018年2月2日,当事人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织物1票,成交方式为CIF,申报总价:3419.64美元。该票货物因变更运输方式而增加了空运费用共计12707.62美元,该笔费用属于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所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但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

    三、2018年11月5日,当事人向深圳海关申报进口汽车配件2票,成交方式为CIF,申报总价分别为:808.65元、2273.70元。该两票货物因在香港中转而而增加了运输相关费用共计7147元,该笔费用属于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所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但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

    四、2018年11月7日,当事人向深圳海关申报进口汽车配件2票,成交方式为CIF,申报总价分别为:474.45元、2851.75元。该两票货物因在香港中转而而增加了运输相关费用共计6198元,该笔费用属于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所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但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

    以上四笔由当事人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共计138425.09元,均系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所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项费用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但当事人均未如实向海关申报。

    经柳州海关计核,上述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的完税价格费用造成漏缴税款38733.20元。当事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30986元。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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