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在洋山海关、黄浦新港海关、星沙海关等海关进口燃气采暖热水炉、钢制暖气片、铝塑热水管等货物,净重3219704.1千克,总价6547011美元,共计87票报关单,其中,有85票报关单未将海运费、保险费、文件费等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漏报费用共计120.918139万元,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收征收。
经依法计核,当事人因上述价格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共计35.567716万元,案值156.48585万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应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1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