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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铝塑热水管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桂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4 19:57: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9次

    2018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在洋山海关、黄浦新港海关、星沙海关等海关进口燃气采暖热水炉、钢制暖气片、铝塑热水管等货物,净重3219704.1千克,总价6547011美元,共计87票报关单,其中,有85票报关单未将海运费、保险费、文件费等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漏报费用共计120.918139万元,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收征收。

    经依法计核,当事人因上述价格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共计35.567716万元,案值156.48585万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应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1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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