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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锌精矿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防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5 12:47: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4次

    经调查,2019年1月28日,当事人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锌精矿1661.316吨,单价983.7026美元/吨,总价1634240.79美元,原产国玻利维亚,起运港伊基克(智利),经停港为中国香港,入境口岸为钦州保税港区,成交方式是CIF,最终确认该票货物为1693.660吨,单价925.6246美元/吨,总价1567693.43美元,已缴进口增值税1727447.68元人民币。最终确认货物是锌精矿986.520吨,单价是960.5686美元/吨,总价是947620.09美元,已缴进口增值税1025173.28元人民币。

    当事人总计漏报上述两票报关单的运输等相关费用人民币81199元。其中报关单这票货物84个柜。代理柜损费75元/柜、代理放货费30元/柜、代理丈件费500元/单、代理目的港运输费498元/柜。合计人民币51152元; 报关单共49个柜,所付费用的单价、项目与报关单一致,合计人民币30047元。上述都是税前费用,当事人对业务不熟悉,致使漏报本应纳入完税价格的费用(境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卸前支付的费用)未纳入完税价格。

    经海关计核,上述两票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2991.83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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