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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商品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凭祥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5 17:52: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5次

    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时,未能如实提供货物原产地证明,导致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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