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未检查单证数据是否与实际货物相符的情况下,将错误的单证提供给了报关企业,委托报关公司进行报关出口,两项白板纸的数量申报不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违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