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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白板纸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防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5 18:45: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9次

    当事人在未检查单证数据是否与实际货物相符的情况下,将错误的单证提供给了报关企业,委托报关公司进行报关出口,两项白板纸的数量申报不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违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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