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摩托车散件150CC,申报数量608辆,申报总价261440美元。经钦州港海关核实,该单提交的证号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为钦州海关,但货物实际在钦州港海关报关出口,出现报关口岸申报错误,出现错误原因是由于当事人工作疏忽所致。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重新申领报关口岸为钦州港关的出口许可证用于此次货物的出口。
当事人代理报关出口货物时报关口岸和出口许可证的报关口岸不一致,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1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