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当事人以边民互市贸易集中申报的方式,向龙邦海关申报进口胡椒,申报件数为440件,重量22000千克,货值为人民币970200元。现场海关关员对该批进口胡椒进行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每件实际重量约为60千克,重量共计26500,未申报货物重量为4500千克,未申报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98450元。因当事人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越南代理商提供的货物信息,并根据提供的错误信息进行申报,造成互市贸易进口胡椒少申报4500千克,货物价值少申报人民币198450元,导致申报进口的货物价格和数量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胡椒数量、价格与实际不符,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科处当事人罚款3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