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5日,当事人向梧州海关申报出口人造大理 石一批,申报货物品名 为人造大理石,申报商品编码为6810191000,净重为299960千克。同时申报该票包装有天然木托,且天然木托 已施加重蒸标识。经梧州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实际所 使用的天然木托有部分无IPPC标识。且有IPPC标识的木托 中“CN52036HT”IPPC标识不符合其加施企业实际的检疫 处理方式。当事人申报的木质包装与实际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 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