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于2021年6月21日向凭祥海关申报出口过氧化氢对孟烷一批,申报数量20桶,总重量18500千克,货值61050美元,换算人民币为392276.78元。2021年6月25日,凭祥海关安排关员对该票放置在仓库过氧化氢对孟烷开展属地查检并依法取样送检。
2021年7月6日,根据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申报货物过氧化氢对孟烷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列明的化学品,属于TDG分类的危险货物:第5.2项危险物质——有机过氧化物,但该公司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未经过性能鉴定,且无法提供该批包装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此次出口也未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20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