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8月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渝州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800620220062061143。渝州海关监管科查验发现集装箱内有未申报预包装食品“米老头米花糖、大白兔糖果、辣条、鸭脖、鸭翅、鸭爪、豌豆、腰果”共计50袋(包),货值260元;植物源性食品“散装干辣椒”一袋,货值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罚款人民币105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27日